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
SDGJ31-83
(试行)
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
关于颁发《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》
SDGJ31-83(试行)的通知
(83)水电电规设字第83号
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,统一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标准,原电力建设总局于1979年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了《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》。在征求了有关电管局、电力局、火力发电厂以及电力设计院意见的基础上,我院于1982年12月在成都组织了对该规定的审查,现批准颁发《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》SDGJ31-83(试行)。
1983年5月23日
第一章 总 则
第1.0.1条 火力发电厂(以下简称发电厂)的厂内通信设计,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,应认真总结施工和生产运行经验,不断提高设计水平。
在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中,应尽量采用定型产品,并应积极慎重地、有步骤地采用和推广经过试验及鉴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。
第1.0.2条 本规定适用于单台汽轮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为12000~300000kW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。对改建的、企业自备的或一厂多站的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,可参照使用本规定。
在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设计中,应充分考虑原有的通信设施及建(构)筑物的利用。
第1.0.3条 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,应按发电厂组织机构、汽轮发电机组容量和台数、控制方式、调度体制和生产工艺要求确定,并应与电力系统通信设计相适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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