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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
http://www.ky81.com 时间:2009/4/2 14:09:38 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:2699

 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


  SDGJ31-83


  (试行)


 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


  关于颁发《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》


  SDGJ31-83(试行)的通知


  (83)水电电规设字第83号


 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,统一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标准,原电力建设总局于1979年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了《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》。在征求了有关电管局、电力局、火力发电厂以及电力设计院意见的基础上,我院于1982年12月在成都组织了对该规定的审查,现批准颁发《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》SDGJ31-83(试行)。


  1983年5月23日


  第一章 总  则


  第1.0.1条 火力发电厂(以下简称发电厂)的厂内通信设计,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,应认真总结施工和生产运行经验,不断提高设计水平。


  在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中,应尽量采用定型产品,并应积极慎重地、有步骤地采用和推广经过试验及鉴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。


  第1.0.2条 本规定适用于单台汽轮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为12000~300000kW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。对改建的、企业自备的或一厂多站的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,可参照使用本规定。


  在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设计中,应充分考虑原有的通信设施及建(构)筑物的利用。


  第1.0.3条 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,应按发电厂组织机构、汽轮发电机组容量和台数、控制方式、调度体制和生产工艺要求确定,并应与电力系统通信设计相适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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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字:火力|发电厂|厂内通信|设计技术|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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